村委会属于什么单位性质?

农资资讯034

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单位,不是公务员系列一、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在人民公社进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的过程中,在全国农村逐步建立起来的。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等责任制形式后,对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进行改革。

村委会属于什么单位性质?,第1张

在改革过程中,在原来生产大队,有的在生产小队的基础上建立了村民委员会。

1985年2月,生产大队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全国全部完成,村民委员会在农村普遍建立起来。

到目前,全国共有90多万个村民委员会。

在我国农村普遍建立的村民委员会,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基层性。

村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单位,是村民长期生产、居住、生活的单位,跟村民关系最直接、最紧密。

一个村就是一个小社区,村民们在社会生活中有着共同的利益和要求。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具有基层性的特点。

二是群众性。

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本村村民,本村村民都有权参加村民自治。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得任命、委派和指定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来自于本村村民,享有选举权的本村村民都有机会被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既从事劳动生产,又从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民委员会代表和维护村民利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走群众路线,坚持说服教育。

三是自治性。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

村民组成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如何办理,由村民自己决定。

对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