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办法

农资资讯029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河北设施农用地应严格按规范进行管理,要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合理控制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此外,河北设施农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并符合“一控三保”要求,即严格控制非农用地占用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同时,注重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浪费和过度开发。在备案管理方面,河北设施农用地的备案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提交备案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审查和审核等程序。同时,应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监管,防止违规使用和改变土地用途。总之,河北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以促进设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河南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规定

1、设施农业用地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不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协议签订后即可开工建设,须在30日内到所在地乡镇政府备案;

2、破坏耕地耕作层、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在用地协议签订后,到所在地乡镇政府备案,并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备案程序和材料目录由乡镇政府会同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其中需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备案时需提供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办法,第1张

3、备案信息汇交采集。乡镇政府负责汇总本地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于每月15日前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抄送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每月30日前,将乡镇政府汇交的备案数据录入全省设施农业用地信息采集系统。

设施农用地未备案怎么办

设施农业用地不备案,不批准就建设,属于违法行为无疑。

必须经土地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否则,土地管理部门要给予土地行政处罚。法律链接:《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设施农用地备案后就可以建设了吗

设施农用地备案只是农用地建设的前期程序之一,并不意味着可以立即进行建设。在设施农用地备案后,还需要完成以下程序:

1. 征地拆迁:如果农用地需要征地或拆迁,您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办理征地手续,并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协商解决补偿事宜。

2. 规划审批: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您需要向相应的城乡规划部门提交相关申请,并获得规划审批的通过。这包括符合农业、环境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

3. 立项审批:根据项目的性质,您可能需要进行项目立项审批,以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例如,对于大型设施农用地建设项目,可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估等。

4. 建设许可:在完成规划和立项审批后,您需要向相关部门(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设许可申请,并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批。

请注意,以上程序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可能因地区和项目性质而有所不同。建议在进行设施农用地建设之前,咨询专业的律师、规划师或相关部门,以确保您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合法的建设操作。

湖北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用地规模、支持措施、项目备案、服务监督等5个部分。“新规”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新规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一般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相应的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作物种植中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作物生产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5%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20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30亩。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的耳房,粮食、蔬菜、烟草和茶园等农作物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用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临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性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控制在400平方米内。

畜禽水产养殖中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除生猪养殖外,最多不得超过15亩。看护类管理用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受访时表示,新规出台是为了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其中一个重要背景,就是建立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长效机制。

2019年第四季度,省自然资源厅对全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情况开展书面调研,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对武汉市、宜昌市的部分县市区进行实地调研,对各地设施用地管理现状、用地规模、各方用地诉求、存在问题和不足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了解,对问题解决路径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疫情期间,通过召开网络视频会议讨论、厅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广泛征求各界意见,最后形成文件。(记者周寿江、通讯员操胜利)